學務處

學生請假辦法

 

 ()請假種類:病假、事假、喪假、公假。

()請假程序:

  詳實填寫請假單,經家長簽章、導師簽證,交由生教組長審查,轉陳學務主任或校長核示。

()請假期限及規定:

  1.病假:因故無法到校請假,請家長先以電話或書信通知導師或學務處,病癒返校七日內,持診斷證明,補辦請假。

  2.公假:(1)代表學校參加比賽,政府舉辦之考試、集會。

(2)辦理學校班級、社團等公務。請附有關證明或請指派公務老師簽證後辦理。公假另填公假單,事前辦理。

  3.事假:應事前辦理,並檢附證明。如因特別事故得由家長出具證明補辦請假手續。

  4.喪假:須檢附證明或家長出具證明。

    5.生理假::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為尊重個人生理隱私,該假別無需出示證明。

  6.上學後在校內,因病或急事請假,須至學務處填寫臨時外出單,經導師簽證(並通知家長)送至學務處生教組辦理核准後,外出時將外出單交警衛室,始可離校,否則不准補請假。

  7.考試(註冊)期間,不得請假,如因特殊事故請假須先經學務、教務主任或校長核准,再送教務處登記始有效。

()准假權限:

  1.一日(含)內由導師核准。

  2.二日(含)內由生教組長核准。

  3.三日(含)至五日以內,由學務主任核准。

  4.六日(含)以上呈請校長核准。

()不得塗改請假時數、日期及冒用家長、師長印章或簽名,違者按校規處理。

()學生請假單需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書寫,不得以鉛筆書寫,否則不予准假。

()請假手續需於曠課日起一週內辦理完成,否則不予准假。

*注意:請詳閱請假辦法再辦請假,未按辦法請假,以曠課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