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鳥松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01月11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1640號函、101年11月1日高市教中字第10137562300號函修正『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101年 二、辦理學生獎懲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審酌下列原則,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二)年級之高低。(三)智商之差異。(四)動機與目的。 (五)態度與手段。(六)行為之影響。(七)家庭之因素。(八)平日之表現。 (九)次數及頻率。(十)其他。 三、學生獎懲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審議本校學生 (一)記大功、記大過以上者。 (二)獎懲案由、程度不甚明確者。 四、學生獎懲會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學務主任、教務主任、生活教育組長及輔導組長為當然委員。 (二)家長會代表二至五人。 (三)教師代表二至五人。 (四)獎懲會由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 五、獎懲會於段考後召開,但得視業務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獎懲會開會時, 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開會時,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之議案時,該委員 應行迴避之。 六、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分下列各項: (一)、獎勵: (1)嘉獎。(2) 記小功。(3) 記大功。 (4)特別獎勵:1.獎品。2.獎狀。3.榮譽獎章。4.獎金。 (二)、懲罰與輔導措施: 一、懲戒行為 (1)口頭糾正。(2)調整座位。(3)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4)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5)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6)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7)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8)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9)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10)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參加輔導課程。 (11)要求靜坐或站立反省。 二、 懲戒處分 (1)警告。(2)小過。(3)大過。 三、特別懲罰: (1)留校察看。(2)停學(交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3)輔導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4)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5)假日輔導。(6)心理輔導。 (7)其他適當措施:其執行方式應經學校獎懲會通過。 七、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嘉獎乙次或視情節記嘉獎兩次獎勵之: (一)日常生活表現良好,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協助班級或全校性事務表現良好者。 (三)協助各科老師擔任小老師表現優良者。 (四)服裝儀容經常整理並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六)維護團體秩序成績優良者。 (七)拾金或拾物不昧,其價值千元以下較輕微者。 (八)按時繳交各項作業且書寫良好者。 (九)擔任班級幹部、社團幹部、聯會主席,負責盡職表現良好者。 (十)擔任公差服務表現良好者。 (十一)其他優良行為應予嘉獎者。 八、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小功乙次或視情節記小功兩次獎勵之: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榮獲優等,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三)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校外生活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六)主動協助老師處理班級事務表現優異者。 (七)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八)擔任各科小老師,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九)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十)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十一)拾金(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超過千元以上者或其價值在新台幣 伍仟元以上未滿壹萬元者。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九、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大功,或視情節記大功兩次: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二)愛護學校或幫助同學,有具體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四)拾物(金)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五)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六)其他優良行為應予記大功者。 十、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除記大功外,應予特別獎勵: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有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值得表揚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值得特殊表揚者。 (四)有特殊優越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五)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越表現者。 (六)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七)其他特別優越行為應予特殊獎勵者。 十一、依據高雄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高雄區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有關競賽表現相關獎勵措施如下: (一)說明: 1.各項比賽應由教育部或教育局主辦,由民間團體承辦者,應註明教育部或教育局核准(備)文號,否則不予採計。 2.國中在學期間同一(學)年度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擇優計分一次。 3.競賽表現中,團體得獎(檢附參賽證明)人數四人以下者,每人敘獎依參賽人數平均之;人數五人以上者,每人敘獎則以該獎項名次敘獎的五分之一計分。以上計算採計至小數點以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二)獎勵方式(競賽表現得獎名次對照參考表,如附件1): 1.國際性競賽前八名者或全國性競賽前三名者,大功乙次小功兩次。 2.全國性競賽第四名至第八名者或區域性(縣市性)競賽前三名者,小功參次。 3.區域性(縣市性)競賽第四名至第八名者,小功乙次及嘉獎參次。 十二、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處罰者,應予當面 口頭訓誡或糾正。 十三、學生生活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警告,或視情節記警告兩次: (一)違反本校生活常規要領(如違反手機使用規定、服裝儀容不整、單車雙載、上學經常遲到、亂丟垃圾、騎車未戴安全帽…等),情節輕微者。 (二)有擾亂上課正常教學,破壞學校秩序之行為,情節較輕者。 (三)與同學爭吵、霸凌他人或意圖毆打他人,情節較輕微者。 (四) 不按時繳交聯絡簿或各科作業,經催繳無效者。 (五)無故不參加升降旗典禮及各項集會,或舉止態度輕佻者。 (六)擔任值日、值週、指定清潔工作或班級幹部不盡職責,影響工作推動者。 (七)未經師長允許,私自向外購買食物、飲料,情節輕微者。 (八)破壞公物、隨地吐痰、拋棄髒物或垃圾,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九)攜帶香菸、酒、檳榔等違禁品到校吸食或閱讀不良之書刊、圖片者。 (十)言行態度輕浮隨便,口出穢言經勸導或糾正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一)偷竊行為、強行借用財物或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輕微者。 (十二)違反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著作權法,情節輕微者,相關行為如下: 1.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無故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者。 2.無故將學校提供之網路帳號借予他人使用者。 3.隱藏或使用虛假帳號侵入校園網路者,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三)未穿著規定服裝或無正當理由穿著拖鞋到校,屢勸不聽。 (十四)其他不良行為,情節輕微應予記警告者。 十四、學生生活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或視情節記小過兩次: (一)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