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

高雄市立鳥松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中華民國10211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0111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1640號函、101111日高市教中字第10137562300號函修正『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1010801高市府教高字第10135123900號函「高雄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之。

 

二、辦理學生獎懲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審酌下列原則,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二)年級之高低。(三)智商之差異。(四)動機與目的。

(五)態度與手段。(六)行為之影響。(七)家庭之因素。(八)平日之表現。

(九)次數及頻率。(十)其他。

 

三、學生獎懲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審議本校學生

   ()記大功、記大過以上者。

   ()獎懲案由、程度不甚明確者。

      

學生獎懲會其組成方式如下:

    ()學務主任、教務主任、生活教育組長及輔導組長為當然委員。

    ()家長會代表二至五人。

    ()教師代表二至五人。

    ()獎懲會由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

 

五、獎懲會於段考後召開,但得視業務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獎懲會開會時,

   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開會時,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之議案時,該委員

   應行迴避之。

 

、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分下列各項:

  ()獎勵

            (1)嘉獎。(2) 記小功。(3) 記大功。

            (4)特別獎勵:1.獎品。2.獎狀。3.榮譽獎章。4.獎金。

  ()懲罰與輔導措施

       一、懲戒行為

            (1)口頭糾正。(2)調整座位。(3)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4)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5)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6)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7)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8)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9)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10)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參加輔導課程。

(11)要求靜坐或站立反省。

      二、 懲戒處分

(1)警告。(2)小過。(3)大過。

      三、特別懲罰:

         (1)留校察看。(2)停學(交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3)輔導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4)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5)假日輔導。(6)心理輔導。

         (7)其他適當措施:其執行方式應經學校獎懲會通過。

 

七、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嘉獎乙次或視情節記嘉獎兩次獎勵之:

 (一)日常生活表現良好,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協助班級或全校性事務表現良好者。

 (三)協助各科老師擔任小老師表現優良者。

 (四)服裝儀容經常整理並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六)維護團體秩序成績優良者。

 (七)拾金或拾物不昧,其價值千元以下較輕微者。

 (八)按時繳交各項作業且書寫良好者。

 (九)擔任班級幹部、社團幹部、聯會主席,負責盡職表現良好者。

 (十)擔任公差服務表現良好者。

(十一)其他優良行為應予嘉獎者。

 

八、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小功乙次或視情節記小功兩次獎勵之: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榮獲優等,因而增進校譽者。

    ()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校外生活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主動協助老師處理班級事務表現優異者。

    ()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擔任各科小老師,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十一)拾金(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超過千元以上者或其價值在新台幣

           伍仟元以上未滿壹萬元者。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九、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大功,或視情節記大功兩次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二)愛護學校或幫助同學,有具體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四)拾物(金)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五)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六)其他優良行為應予記大功者。

 

十、學生生活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除記大功外,應予特別獎勵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有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值得表揚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值得特殊表揚者。

(四)有特殊優越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五)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越表現者。

(六)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七)其他特別優越行為應予特殊獎勵者。

 

十一、依據高雄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高雄區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有關競賽表現相關獎勵措施如下:

(一)說明:

1.各項比賽應由教育部或教育局主辦,由民間團體承辦者,應註明教育部或教育局核准()文號,否則不予採計。

2.國中在學期間同一(學)年度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擇優計分一次。

3.競賽表現中,團體得獎(檢附參賽證明)人數四人以下者,每人敘獎依參賽人數平均之;人數五人以上者,每人敘獎則以該獎項名次敘獎的五分之一計分。以上計算採計至小數點以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二)獎勵方式(競賽表現得獎名次對照參考表,如附件1):

1.國際性競賽前八名者或全國性競賽前三名者,大功乙次小功兩次。

2.全國性競賽第四名至第八名者或區域性(縣市性)競賽前三名者,小功參次。

3.區域性(縣市性)競賽第四名至第八名者,小功乙次及嘉獎參次。

 

十二、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處罰者,應予當面

      口頭訓誡或糾正。

 

十三、學生生活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警告,或視情節記警告兩次

(一)違反本校生活常規要領(如違反手機使用規定、服裝儀容不整、單車雙載、上學經常遲到、亂丟垃圾、騎車未戴安全帽等),情節輕微者。

(二)有擾亂上課正常教學,破壞學校秩序之行為,情節較輕者。

(三)與同學爭吵、霸凌他人或意圖毆打他人,情節較輕微者。

 () 不按時繳交聯絡簿或各科作業,經催繳無效者。

(五)無故不參加升降旗典禮及各項集會,或舉止態度輕佻者。

(六)擔任值日、值週、指定清潔工作或班級幹部不盡職責,影響工作推動者。

(七)未經師長允許,私自向外購買食物、飲料,情節輕微者。

(八)破壞公物、隨地吐痰、拋棄髒物或垃圾,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九)攜帶香菸、酒、檳榔等違禁品到校吸食或閱讀不良之書刊、圖片者。

(十)言行態度輕浮隨便,口出穢言經勸導或糾正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一)偷竊行為、強行借用財物或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輕微者。

(十二)違反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著作權法,情節輕微者,相關行為如下:

1.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無故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者。

2.無故將學校提供之網路帳號借予他人使用者。

3.隱藏或使用虛假帳號侵入校園網路者,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三)未穿著規定服裝或無正當理由穿著拖鞋到校,屢勸不聽。

(十四)其他不良行為,情節輕微應予記警告者。

 

十四、學生生活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或視情節記小過兩次

(一)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