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鳥松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01月11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000001640號函、101年11月1日高市教中字第10137562300號函修正『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101年 二、辦理學生獎懲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審酌下列原則,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二)年級之高低。(三)智商之差異。(四)動機與目的。 (五)態度與手段。(六)行為之影響。(七)家庭之因素。(八)平日之表現。 (九)次數及頻率。(十)其他。 三、學生獎懲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審議本校學生 (一)記大功、記大過以上者。 (二)獎懲案由、程度不甚明確者。 四、學生獎懲會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學務主任、教務主任、生活教育組長及輔導組長為當然委員。 (二)家長會代表二至五人。 (三)教師代表二至五人。 (四)獎懲會由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 五、獎懲會於段考後召開,但得視業務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獎懲會開會時, 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開會時,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之議案時,該委員 應行迴避之。 六、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分下列各項: (一)、獎勵: (1)嘉獎。(2) 記小功。(3) 記大功。 (4)特別獎勵:1.獎品。2.獎狀。3.榮譽獎章。4.獎金。 (二)、懲罰與輔導措施: 一、懲戒行為 (1)口頭糾正。(2)調整座位。(3)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4)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5)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6)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7)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8)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9)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10)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參加輔導課程。
102學年度獎懲委員會名單 主任委員 學務主任 李元裕 副主任委員 教務主任 楊桂林 執行秘書 生教組長 陳慶園 委 員 輔導組長 林進勛 委 員 一年級級導師 梁靜芬 委 員 二年級級導師 陳玉珍 委 員 三年級級導師 姚美春 委 員 家長會長 蔣雪芬 委 員 家長委員 陳玉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