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二)有擾亂上課正常教學,破壞學校秩序之行為,違反本校生活常規要領情節較重者。 (三)因故聚眾擾亂團體秩序、毆打或霸凌他人,情節輕微者。 (四)不服從師長糾正,口出惡言、態度不佳者。 (五)恐嚇、勒索同學財物或脅迫他人者。 (六)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或塗改點名簿、請假單、作業成績者。 (七)邀約校外人士到校滋事,影響校園安寧者。 (八)損壞公物,情節較重者。 (九)攜帶菸酒等違禁品到校或喝酒、抽煙、賭博、嚼檳榔,屢勸不聽者。 (十)翻牆進出校園、不假離校者或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者。 (十一)偷竊行為、強行借用財物或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較重者。 (十二)違反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著作權法,情節較重者,相關行為如下: 1.於校內使用盜版仿冒商品,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者。 2.於學校電腦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者。 3.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者。 4.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者。 5.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者。 (十三)違反前條各款或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較重者。 十五、學生生活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或視情節記大過兩次: (一)試場違規,情節重大者。 (二)誣蔑辱罵師長,態度傲慢者。 (三)集體械鬥或毆打他人情節重大者。 (四)恐嚇、勒索同學財物、脅迫或霸凌他人,情節嚴重者。 (五)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者。 (六)酗酒或吸食、注射迷幻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七)偷竊行為、強行借用財物或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者,情節嚴重者。 (八)毀損校譽,犯法或破壞公物情節嚴重者。 (九)違反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著作權法,情節嚴重者,相關行為如下: 1.販賣盜版商品,違反智慧財產權者。 2.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者。 3.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者。 4.利用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非法訊息者。 5.利用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公然侮辱、謾罵、惡意攻訐學校或他人者。 6.登載於社群網站、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者。 7.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違法行為者。 8.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者。 9.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者。 (十)未依正當程序,重製、散布、洩漏、偽造、變更、破壞學校或他人文件記錄、電腦程式或磁碟檔案者;具有本項行為而販售圖利者,記兩大過以上。 (十一)違反前條各款或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六、學生生活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記大過外,應予特別懲罰: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二)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而屢誡不悛者。 (三)反抗師長或毆打師長情節重大者。 (四)故意不實詆毀學校或師長,事前不向學校或有關機關求證,造成學校或 老師名譽受損者。 (五)違反前條各款或其他特別不良行為,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七、學生違反前條各款者,依情節輕重,分別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留校察看或交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一週為限。管教期間,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或電話訪查,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管教期滿,表現良好者,准予復學;表現不良者,輔導其改變環境。 (二)家長帶回管教復學後,如故態復萌又違反校規者,則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前有之犯規紀錄,僅作新轉學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之。 (三)在校犯重大刑責者,報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備查。 十八、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由學生 家長、監護人或其受託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十九、學生獎懲事件,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權利與義務,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口頭嘉勉由有關教師列入紀錄。 (二)記嘉獎、警告由學務處核定,記小功、小過由校長核定並通知家長。 (三)記大功、大過以上者或獎懲案由、程度不甚明確者,由學務處知會導師簽註意見後,經獎懲委員會討論決議後,由校長核定並以書面(獎懲決定書如附件2)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廿、為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另訂定改過銷過辦法,明定銷過方式與改過銷 過之觀察期及銷過期,並提獎懲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前項觀察期及銷過期之期限,不得少於下列規定。但三年級第二學期經獎 懲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觀察期:1.警告一次:一週。2.小過一次:二週。3.大過一次:三週。 (二)銷過期:1.警告一次:二週。2.小過一次:四週。3.大過一次:六週。 學生於觀察期或銷過期之表現合乎學校要求者,得進入銷過期或予以銷 過。(資料由導師提出具體事實,小過以下之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 以上之處分提獎懲委員會討論決議。) 廿一、學生在校肄業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折合相抵之。 廿二、學生之獎懲,除學期結束時,應列入成績報告單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其餘小功以上之獎勵或記警告以上之處分,應列舉事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廿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