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春技術學院軍訓室
校園輸血安全

捐血者健康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血液製劑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捐血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捐血:

一、年齡:

(一)十七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一般健康情況良好。

(二)未滿十七歲者,應視體能狀況,並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捐血。

(三)逾六十五歲者,除應健康情況良好外,並應取得醫師之同意,始得捐血。

二、體重:

(一)女性應四十五公斤以上,男性應五十公斤以上。

(二)捐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及分離術血漿者,應五十公斤以上。

三、體溫:口溫不超過攝氏三七.五度。

四、血壓:收縮壓九○∼一六○毫米汞柱,舒張壓五○∼九五毫米汞柱,如兩者之距離低

          於三○或高於九○毫米汞柱,須經醫師許可。

五、血液檢查:

(一)血紅素:男性十三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一˙○五四)。

            女性十二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一˙○五二)。

(二)血小板:捐血小板者,其血小板數目應在15×10,000/mm3以上。

(三)白血球:捐白血球者,其絕對顆粒球數目應在3,000/mm3以上。

(四)血漿總蛋白:捐血漿者,應於首次捐血暨每隔半年加驗血漿總蛋白量,其血漿總蛋

                白應在6g/d1以上。 

第三條   捐血者每次之捐血量及捐血間隔如下:

一、每次捐血以二五○毫升為原則,但體重六○公斤以上者,每次捐血得為五○○毫升。

二、每次捐血二五○毫升者,其捐血間隔應為二個月以上;每次捐血五○○毫升者,其捐

    血間隔應為三個月以上。但男性年捐血量應在一、五○○毫升以內;女性年捐血量應

     在一、○○○毫升以內。

三、捐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或分離術血漿者,每次之間隔為二星期以上。

四、捐分離術血漿量每次以五○○毫升為限,其全年捐血漿量不得超過十二公升 

第四條 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捐血

一、婦女懷孕中或產後(含流產後)六個月以內者。

二、大手術未滿一年或一年內曾接受輸血者。

三、四星期內曾接種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及小兒麻痺(口服)等活性減毒疫苗者。

四、六個月內曾罹患肝炎或密切接觸肝炎病患者。

五、現患梅毒、活動性結核病、糖尿病、心臟病、消化道潰瘍出血、高血壓、腎臟病、

    哮喘、感冒、急性感染、傳染病、過敏病症者。

六、自瘧疾疫區回國一年內或曾在三年內罹患瘧疾者。

七、曾在七十二小時內拔牙者。

八、曾在五天內服用含Aspirin類藥物或其他可抑制血小板功能之藥物者,不得捐血小板。

九、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一、民國六十九年至八十五年間曾在英國輸血或曾至英國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三個

      月者,或民國六十九年以後曾於歐洲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五年者。

十二、經通報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於治療痊癒後,未逾三個月內者。

十三、曾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密切接觸,於最後接觸日起一個月內者。

十四、自有地區性傳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地區回國後一個月內者。

十五、自西尼羅病毒流行區離境日起一個月內者。

十六、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毒者或二年內曾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發生性行為者。

十七、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曾罹患性病(梅毒、淋病、披衣菌、生殖器皰疹、軟性

      下疳、尖型濕疣等)者。

十八、一年內曾刺青者。 

第五條 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不得捐血

一、曾患惡性腫瘤、白血病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永久不得捐血者。

二、曾有出血不止、抽痙或昏迷之病史者。

三、曾有吸毒或慢性酒精中毒者。

四、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男性間性行為者及長期使用血液製劑者。

五、曾為AIDS患者

六、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 / HIV-I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七、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八、曾罹患庫賈氏病者(CJD)、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生長荷爾蒙者、曾注射人類腦下垂

    體親生殖腺素(human pituitary gonadotropins)者、曾注射牛胰島素等生物製劑

    者、曾接受硬腦膜移植者或家族中有庫賈氏病(CJD)患者。

九、曾從事性工作者。 

第六條   捐血機構對捐血者實施健康篩檢之項目如附表。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捐血者健康篩檢項目

一、體重:女性應45公斤以上,男性應50公斤以上。

二、體溫:口溫不超過攝氏37.5度。

三、血壓:收縮壓90~160毫米汞柱,舒張壓50~95毫米汞柱,如兩者之距離低於30或高於90毫米汞柱,須經醫師許可。

四、血液檢查

(一)血紅素:男性13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 1.054)。

女性12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1.052)。

(二)血小板:捐血小板者,其血小板數目應在15×10,000/mm3以上。

(三)白血球:捐白血球者,其絕對顆粒球數目應在3,000/mm3以上。

(四)血漿總蛋白:捐血漿者,應於首次捐血暨每隔半年加驗血漿總蛋白量,

                  其血漿總蛋白應在6g/d1以上。

五、ABO血型檢驗。

六、Rh 血型檢驗。

七、紅血球異體抗體篩檢。

八、血清轉胺酶檢驗 (ALT)。

九、梅毒血清檢驗 (STS)。

十、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檢驗 (HBsAg)。

十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第二型抗體檢驗 (Anti- HIV-1/2)。

十二、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驗 (Anti-HCV)。

十三、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抗體檢驗 (Anti-HTLV-I/II)。

 

臨床輸血問題Q & A

Q1:血液製劑有那些?

A1:全血、紅血球、洗滌紅血球、減白紅血球、新鮮冷凍血漿、冷凍血漿、血小板濃厚液、分離術血小板、HLA-Match分離術血小板、減白分離術血小板、冷凍沉澱品。

Q2:全血有那些成份?保存期限為何?

A2:全血(Whole Blood, Stored)、紅血球濃厚液(Packed RBC)

主要成份:含有紅血球100 ml,血漿150 ml,抗凝劑35 ml,安定凝血因子120單位,Ht 32-42 %。但缺少factorⅤ、Ⅷ等不穩定因子,雖含白血球及血小板,但無功能。

貯存/期效:4℃,35

Q3:紅血球有那些成份?保存期限為何?

A3:紅血球濃厚液(Packed RBC)

主要成份:紅血球約100 ml,血漿40 ml,安定凝血因子40單位,亦含白血球及血小板,但無功能。

貯存/期效:4℃,35

Q4:新鮮全血有那些成份?保存期限為何?適應症為何?

A4:新鮮全血(Whole Blood, Fresh)

主要成份:紅血球約100 ml,血漿150 ml,抗凝劑35 ml,捐血後第二天尚含所有凝血因子,白血球及血小板,Ht 32-42 %。自捐血日起3天內之全血稱為新鮮全血。

貯存/期效:4 ℃,35

功能:每單位全血可提升Hb 0.5g /dl,含有適當的電解質濃度,並含有2, 3-DPG,可增加攜氧能力。

適應症:1.新生兒換血治療

2.新生兒輸血

3.小兒科心臟血管手術

Q5:洗滌紅血球(Washed RBC)有那些成份?保存期限為何?適應症為何?

A5:主要成份:紅血球約90 ml,含少量白血球(每單位約含WBC 1 x 108個,即移除原有的WBC 90 %),亦含少量血小板,缺血漿及凝血因子。

貯存/期效:4℃,24小時

功能:每單位血可提升Hb 0.5g /dl

適應症:1.血漿蛋白過敏(全身性蕁麻疹反應,IgA缺乏症)

2.白血球抗體引起發燒發冷輸血反應

3.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PNH)

Q6:新鮮冷凍血漿有那些成份?保存期限為何?適應症為何?

A6:新鮮冷凍血漿(Fresh Frozen Plasma)

主要成份:血漿120 ml,含所有凝血因子約100單位(凝血因子1單位即1 I.U.,等於正常人1 ml 血漿中所含凝血因子量),無血小板或白血球。

貯存/期效:-18℃,1年,經30 ~ 37℃解凍後輸用。

功能:每10 kg 體重輸注2單位新鮮冷凍血漿,可矯正因凝血因子缺乏所引起之血液凝固障礙。

適應症:1.PTAPTT值作為指標:PTAPTT大於對照值1.5(18秒、48)

2.Anti-thrombin Ⅲ缺乏。

3.Coagulation factor如Ⅱ、Ⅴ、Ⅶ、Ⅷ、IX X XIII之缺乏。

4.DICTTPhemolytic-uremic syndrome

5.大量輸血所造成凝血因子的稀釋。

6.因肝病而引發多項凝血因子缺乏。

7.新生兒的換血或輸血。

Q7:冷凍血漿有那些成份?保存期限為何?適應症為何?

A7:冷凍血漿(Frozen Plasma)

主要成份:血漿120 ml,含安定凝血因子約90單位,缺factorⅤ、Ⅷ,無血小板或白血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