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春技術學院軍訓室
申請緩徵作業

申請緩徵作業
一、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

二、依據徵兵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役男具緩徵原因者,得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始通知其接受徵兵檢查。

三、已助撤入學後如接奉徵集令應持學生證至本校生活輔導組申請「暫緩徵急用在學證明書」,再連同徵集令繳回鄉鎮區市公所兵役課撤銷徵集令。

四、繼續肄業期間:
 (一)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在校繼續肄業期間,無須重複申請緩徵,如留級、轉系、復學應比照新生辦理手續重行申請緩徵。
(二) 補修學分學生應於註冊時,向生活輔導組報請延長修業年限,以便函請徵額縣市政府予以繼續緩徵。

五、離校:
畢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等離校時,亦即為緩徵原因消滅,本校即函請縣市政府撤銷緩徵,學生應在離校之日起三十天內自動向徵額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地方政府即照法令徵集服役。

六、 僑生:
具有僑務委員會證明僑生身分之學生,在校期間免辦緩徵, 但自離校屆滿一年時尚未反僑居地者應向鄉鎮市區公所申報補辦徵兵處理。

七、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雖准立案而招生未經主管教育行至機關核定者。
(二)入學學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不予備案者。
(三)退學或休學學生,在徵兵機關徵集令送達後,始行轉學或提前復學者。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年齡超過規定標準者。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含專科、大學及研究所)畢業生,在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六)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含大學及研究所)年齡遇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前項各款之學生應征服役入營後,學校依軍人權利實施辦法之規定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