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春技術學院軍訓室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和春技術學院「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壹、       依據:

       教育部九O、十一、十五台(九O)軍字第九O一六O九六二號函。

貳、目的:

  本校「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之設置,旨在爭取時效、掌握機先,藉廿四小時的值勤機制,以通報、管制、協調及疏處等手段,即時協助處理校園緊急危安事件,以有效維護校園整體之安全、安寧。

參、任務:

一、        接受重大校園安全事件之通報,即時提供適切之支援與協助並向上級陳報。

二、        接受學生、家長、民眾之諮詢及反映並依事件類別轉請權責單位處理。

三、        依校安事件狀況及學生危難情形,協調統合事發當地救難資源及教育行政單位,以減少損害程度。

四、        蒐集或研究各項校園安全事件之預防處理作為,以提供各級長官或相關單位參考。

五、        擔任本校軍訓值勤任務,提供「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路」服務工作。

六、        負責本校執行即時通報之工作,並彙整通報資料,提供督考分區等相關單位參考運用,以期擬訂周延之預防措施。

七、        接受臨時任務之賦予。

肆、編組與職掌:

  依任務編組督導組,負責重大校園事件之通報處理及緊急應變指揮。遇重大影響校安事件時可加派人員值勤,以協助處理工作。編組職掌表如附錄一。

伍、校安狀況區分:

  為有效協助本校處理校安事件,減少事件之損害程度,依校安事件之影響層面、嚴重程度及後續發展,區分以下四種狀況(校安狀況劃分,詳如附錄二)

一、       平日狀況(狀況四):

係指無甲級校安事件通報之時期,校安事件分類及通報等級表如附錄三、四。

二、一般性校安狀況(狀況三):

(一)            接獲學生於校內、外發生單一之意外傷亡(含自裁)等甲級重度校安事件時。

(二)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風災二級開設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風災開設作業規定,如附錄五)

 三、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狀況二):

(一)            接獲學校、學生發生山難、海難、集體性重大車禍、大規模傳染性疾病、中毒及火災等意外事件。

(二)            接獲集體性校園暴力傷害、嚴重抗爭等事件之通報。

(三)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風災(或震、水、旱災而本校屬受災範圍內時)一級開設時。

 四、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狀況一):

(一)            全國性天然災害,如颱風、強震造成學生嚴重傷亡或校園毀損等情況。

(二)            狀況二有擴大之虞時。

(三)            國軍戰備狀況提昇至狀況二、一時。

陸、指揮管制:

  本校校安中心設於軍訓室,由輪班值勤教官負責廿四小時值勤作業,藉周密之指揮管制系統及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協調地區教育行政單位及相關救難救援機構,執行校安通報與處理作業。

  各狀況時期之指揮管制作為如下:(本校校園緊急事件處理流程表如附錄六)

 一、狀況四、三時期:由校安中心輪值人員負責校園狀況之協助、連繫通報及迅赴現場處理等事宜,並將處理情形立即通報總(主任)教官及所屬系所主任、導師。

二、        狀況二時期:由主任秘書召開校園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並由總(主任)教官協同上級進駐人員,負責蒐整校安資訊,提供上級單位參考,以利掌握最新校安狀況,並指導全體教官遂行校安事件之疏處及災害防救事宜。

三、        狀況一時期:由校長主持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統籌指揮遂行災害(難)之搶救及緊急防處作為,校安中心輪值人員暨全體教官,負責協調、聯絡及各項通報事宜。

柒、值勤作業:

  為發揮校安中心管制、協調之功能,本校校安中心(結合軍訓室教官輪值)實施廿四小時之值勤,以期掌握機先,爭取時效,有效維護學生安全與校園安寧。

一、        值勤職責:

(一)            校安事件之處理與通報作業。

(二)            校園緊急災害(難)之防救、通報、協調事宜。

(三)            維護校安中心各項設施(備)之安全。

(四)            接受總(主任)教官臨時交辦事項。

二、        值勤區分:

(一)            一般值勤:校安狀況四時期之值勤。

(二)            重點值勤:校安狀況三、二及狀況一時期之值勤。

三、        值勤編組:

校安中心之值勤工作由本校全體教官成員擔任,實施編組如下:

(一)            一般值勤:由全體成員輪值。

(二)            重點值勤:由全體成員輪值,除原值勤人員外,並視校安狀況必要時得緊急召回全體成員,協助支援、協調、連繫之工作。

四、        值勤方式與時間:

(一)            一般值勤:不分平日與假日,每日排訂值勤。值勤時間為當日上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二)            重點值勤:全體成員輪值擔任,必要時得全體緊急召回,值勤時間同一般值勤,亦得視狀況發展予以延長值勤時間。

五、        值勤規定:

(一)            值勤人員應就定位不得擅離職守,因故不克值勤時,應於值勤前一日,填寫值勤更換表,經奉核定後,始能更換值勤,以明責任。

(二)            因故臨時不克值勤者,應請他人代理,並交付工作重點事項,其值勤責任與義務由原值勤官負責。

(三)            值勤專線電話應優先接聽,鈴聲不得超過五響。

(四)            值勤人員應主動掌握校安狀況,如有擴大或發展之趨勢,應立即通報總(主任)教官及上級單位。

(五)            值勤官應將值勤時發生之事件依人、事、時、地等要項,記載於值勤紀錄簿,於交班時陳總(主任)教官核閱。值勤交接時,交班人員應將未結案件或繼續發展中情況詳為交代,並應登載於值勤紀錄簿交接事項欄中,俾由接班人員持續處理。

(六)            值勤人員如有脫班、擅離職守或延誤處理時間者,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六、        通報處理作業:

(一)            接獲電話通報時,應先確認消息之真偽及事件等級,並將發話人時間、姓名、通話內容及通話要點,記載電話紀錄簿上,若為甲級事件,應依發生時間、地點、相關人員、事件梗概、現行發展,通報單位、通報人員級職姓名等要項,以電話紀錄表陳總(主任)教官核閱總(主任)教官不在校時,以電話方式報告,事後補陳核,並於十五分鐘內通報至督考分區及教育部軍訓處校安中心,事件處理告一段落後(十二小時內)傳真即時通報表。

(二)            接獲性侵害案件之通報時,不論為電話紀錄或即時通報表,對加害與受害人均應隱其姓名(以00代之),並僅須電傳軍訓處校安中心。

(三)            校安事件若可能引發媒體注意或有擴大之虞時,則應立即通報督考分區及軍訓處校安中心,依其指示決定是否提昇狀況等級,實施重點值勤。

(四)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即加強防颱準備,並管制學生登山或戶外活動之團隊,及調查已出發學生團隊之社團名稱、活動人數、活動地點、現處位置及狀況,將調查表及活動計畫書儘速(六小時內)傳送軍訓處校安中心(副本送督考分區校安中心)。學生登山或戶外活動出隊調查表,如附錄七。

(五)            接獲上級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時(本校屬受災區時),即應實施重點值勤,遂行通報處理作業。

(六)            重點值勤時間,值勤人員應隨時注意颱風等災害動向,並要求可能受颱風行徑路線、豪大雨、土石流災害影響之地區,加強防範工作,如有災情應隨時通報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應將校安中心對颱風之因應作為、學生團隊之調查結果、中心之處置以及各校受災狀況、亟需救援事項等,撰擬校安中心通報,傳送軍訓處校安中心。

(七)            值勤人員對於軍訓處轉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要求與指示,應即時轉知相關單位貫徹執行。

(八)            對於跨縣市之校安事件或災情,無法即時趕赴現地處理時,應利用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要求就近學校或單位支援協處,並掌握處理情形,以遂行通報作業。

(九)            接獲要求協助救災之申請時,應即協助連絡軍訓處校安中心請求相關救難單位馳援。(兵力支援:國防部;海鷗直昇機:國家搜救中心;飲食、禦寒衣物:內政部社會司;道路搶修:交通部)。

(十)            有關校安事件之發展及處理狀況,值勤人員嚴禁對外發布消息。

(十一)    各種狀況通報及處理作業要領,如附錄八。

捌、通信連絡:

一、        校安中心各項通信連絡須確保暢通,若遇電訊中斷時,應以行動電話取代,如行動電話仍無法通聯,則應以人力或其他方式遂行通報處理作業。校安中心編組人員緊急召回名冊,如附錄九。

玖、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