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春技術學院「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壹、 依據: 教育部九O、十一、十五台(九O)軍字第九O一六O九六二號函。 貳、目的: 本校「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之設置,旨在爭取時效、掌握機先,藉廿四小時的值勤機制,以通報、管制、協調及疏處等手段,即時協助處理校園緊急危安事件,以有效維護校園整體之安全、安寧。 參、任務: 一、 接受重大校園安全事件之通報,即時提供適切之支援與協助並向上級陳報。 二、 接受學生、家長、民眾之諮詢及反映並依事件類別轉請權責單位處理。 三、 依校安事件狀況及學生危難情形,協調統合事發當地救難資源及教育行政單位,以減少損害程度。 四、 蒐集或研究各項校園安全事件之預防處理作為,以提供各級長官或相關單位參考。 五、 擔任本校軍訓值勤任務,提供「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路」服務工作。 六、 負責本校執行即時通報之工作,並彙整通報資料,提供督考分區等相關單位參考運用,以期擬訂周延之預防措施。 七、 接受臨時任務之賦予。 肆、編組與職掌: 依任務編組督導組,負責重大校園事件之通報處理及緊急應變指揮。遇重大影響校安事件時可加派人員值勤,以協助處理工作。編組職掌表如附錄一。 伍、校安狀況區分: 為有效協助本校處理校安事件,減少事件之損害程度,依校安事件之影響層面、嚴重程度及後續發展,區分以下四種狀況(校安狀況劃分,詳如附錄二) 一、 平日狀況(狀況四): 係指無甲級校安事件通報之時期,校安事件分類及通報等級表如附錄三、四。 二、一般性校安狀況(狀況三): (一) 接獲學生於校內、外發生單一之意外傷亡(含自裁)等甲級重度校安事件時。 (二)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風災二級開設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風災開設作業規定,如附錄五) 三、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狀況二): (一) 接獲學校、學生發生山難、海難、集體性重大車禍、大規模傳染性疾病、中毒及火災等意外事件。 (二) 接獲集體性校園暴力傷害、嚴重抗爭等事件之通報。 (三)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風災(或震、水、旱災而本校屬受災範圍內時)一級開設時。 四、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狀況一): (一) 全國性天然災害,如颱風、強震造成學生嚴重傷亡或校園毀損等情況。 (二) 狀況二有擴大之虞時。 (三) 國軍戰備狀況提昇至狀況二、一時。 陸、指揮管制: 本校校安中心設於軍訓室,由輪班值勤教官負責廿四小時值勤作業,藉周密之指揮管制系統及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協調地區教育行政單位及相關救難救援機構,執行校安通報與處理作業。 各狀況時期之指揮管制作為如下:(本校校園緊急事件處理流程表如附錄六) 一、狀況四、三時期:由校安中心輪值人員負責校園狀況之協助、連繫通報及迅赴現場處理等事宜,並將處理情形立即通報總(主任)教官及所屬系所主任、導師。 二、 狀況二時期:由主任秘書召開校園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並由總(主任)教官協同上級進駐人員,負責蒐整校安資訊,提供上級單位參考,以利掌握最新校安狀況,並指導全體教官遂行校安事件之疏處及災害防救事宜。 三、 狀況一時期:由校長主持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統籌指揮遂行災害(難)之搶救及緊急防處作為,校安中心輪值人員暨全體教官,負責協調、聯絡及各項通報事宜。 柒、值勤作業: 為發揮校安中心管制、協調之功能,本校校安中心(結合軍訓室教官輪值)實施廿四小時之值勤,以期掌握機先,爭取時效,有效維護學生安全與校園安寧。 一、 值勤職責: (一) 校安事件之處理與通報作業。 (二) 校園緊急災害(難)之防救、通報、協調事宜。 (三) 維護校安中心各項設施(備)之安全。 (四) 接受總(主任)教官臨時交辦事項。 二、 值勤區分: (一) 一般值勤:校安狀況四時期之值勤。 (二) 重點值勤:校安狀況三、二及狀況一時期之值勤。 三、 值勤編組: 校安中心之值勤工作由本校全體教官成員擔任,實施編組如下: (一) 一般值勤:由全體成員輪值。 (二) 重點值勤:由全體成員輪值,除原值勤人員外,並視校安狀況必要時得緊急召回全體成員,協助支援、協調、連繫之工作。 四、 值勤方式與時間: (一) 一般值勤:不分平日與假日,每日排訂值勤。值勤時間為當日上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二) 重點值勤:全體成員輪值擔任,必要時得全體緊急召回,值勤時間同一般值勤,亦得視狀況發展予以延長值勤時間。 五、 值勤規定: (一) 值勤人員應就定位不得擅離職守,因故不克值勤時,應於值勤前一日,填寫值勤更換表,經奉核定後,始能更換值勤,以明責任。 (二) 因故臨時不克值勤者,應請他人代理,並交付工作重點事項,其值勤責任與義務由原值勤官負責。 (三) 值勤專線電話應優先接聽,鈴聲不得超過五響。 (四) 值勤人員應主動掌握校安狀況,如有擴大或發展之趨勢,應立即通報總(主任)教官及上級單位。 (五) 值勤官應將值勤時發生之事件依人、事、時、地等要項,記載於值勤紀錄簿,於交班時陳總(主任)教官核閱。值勤交接時,交班人員應將未結案件或繼續發展中情況詳為交代,並應登載於值勤紀錄簿交接事項欄中,俾由接班人員持續處理。 (六) 值勤人員如有脫班、擅離職守或延誤處理時間者,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六、 通報處理作業: (一) 接獲電話通報時,應先確認消息之真偽及事件等級,並將發話人時間、姓名、通話內容及通話要點,記載電話紀錄簿上,若為甲級事件,應依發生時間、地點、相關人員、事件梗概、現行發展,通報單位、通報人員級職姓名等要項,以電話紀錄表陳總(主任)教官核閱(總(主任)教官不在校時,以電話方式報告,事後補陳核),並於十五分鐘內通報至督考分區及教育部軍訓處校安中心,事件處理告一段落後(十二小時內)傳真即時通報表。 (二) 接獲性侵害案件之通報時,不論為電話紀錄或即時通報表,對加害與受害人均應隱其姓名(以00代之),並僅須電傳軍訓處校安中心。 (三) 校安事件若可能引發媒體注意或有擴大之虞時,則應立即通報督考分區及軍訓處校安中心,依其指示決定是否提昇狀況等級,實施重點值勤。 (四)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即加強防颱準備,並管制學生登山或戶外活動之團隊,及調查已出發學生團隊之社團名稱、活動人數、活動地點、現處位置及狀況,將調查表及活動計畫書儘速(六小時內)傳送軍訓處校安中心(副本送督考分區校安中心)。學生登山或戶外活動出隊調查表,如附錄七。 (五) 接獲上級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時(本校屬受災區時),即應實施重點值勤,遂行通報處理作業。 (六) 重點值勤時間,值勤人員應隨時注意颱風等災害動向,並要求可能受颱風行徑路線、豪大雨、土石流災害影響之地區,加強防範工作,如有災情應隨時通報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應將校安中心對颱風之因應作為、學生團隊之調查結果、中心之處置以及各校受災狀況、亟需救援事項等,撰擬校安中心通報,傳送軍訓處校安中心。 (七) 值勤人員對於軍訓處轉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要求與指示,應即時轉知相關單位貫徹執行。 (八) 對於跨縣市之校安事件或災情,無法即時趕赴現地處理時,應利用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要求就近學校或單位支援協處,並掌握處理情形,以遂行通報作業。 (九) 接獲要求協助救災之申請時,應即協助連絡軍訓處校安中心請求相關救難單位馳援。(兵力支援:國防部;海鷗直昇機:國家搜救中心;飲食、禦寒衣物:內政部社會司;道路搶修:交通部)。 (十) 有關校安事件之發展及處理狀況,值勤人員嚴禁對外發布消息。 (十一) 各種狀況通報及處理作業要領,如附錄八。 捌、通信連絡: 一、 校安中心各項通信連絡須確保暢通,若遇電訊中斷時,應以行動電話取代,如行動電話仍無法通聯,則應以人力或其他方式遂行通報處理作業。校安中心編組人員緊急召回名冊,如附錄九。 玖、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公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