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滿國小環境教育網

環境教育法公文內容
請各位老師參閱以下內容:
 
主旨:請各校落實環境教育法(以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提升環境教育品質及成
            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3月8日臺教資(六)字第1020031855B號函辦理。
二、依本法第16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
        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及
        學生之環境教育。另第18條略以: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並應自100
        年6月5日起5年內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未依規定指定及取得認證者,各
       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三、請依前項規定,各校推動環境教育工作及指定人員取得認證,鼓勵所屬人
        員積極參與研習。
四、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訂定
        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
        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1月31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
        管機關提報當年度執行成果。違反該項規定者依該法第24條經主管機關命 
        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令
         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五、請各校依法落實環境教育計畫填報及執行,提升環境教育品質,以符合該
        法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永續發展
        之宗旨。
六、另有關學校推動環境教育注意事項,請各校配合辦理:
(一)各校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應考量學校特色並以全校性整體規劃(包含課程、教材、硬體空間設備、人力資源等)為原則,另應由校內各處室協力合作,規劃多元適性內容,並逐年檢討成效及訂定改善措施。
(二)各校執行環境教育應符合環境教育意涵,另建議除學校自辦活動外,應鼓勵所屬教職員參與校外團體辦理之環境教育相關活動,以加強多元性、建立夥伴關係及資源整合並可降低學校人力、經費等行政負擔。環境教育內容,應符合該法定義,請各校逕行評估認定。
(三)有關環境教育相關資訊,請參考並多加利用以下網站:1、教育部「綠色學校伙伴網路」網站:包含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執行成果提報分享、環境教育教材教案、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相關規定、環境教育人員通過認證名單、環境教育相關公告訊息等功能(網址: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w/)。
2、行政院環保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eeis)」:包含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填報、各界環境教育活動資訊、環境教育相關認證(人員、設施場所、機構)法規及訊息、專案活動等功能(網址:http://eeis.epa.gov.tw)。
(四)環境教育指定人員應依法取得認證,教育部刻正辦理現職教職員依「經歷」申請「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專業領域認證作業,符合「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於學校推動環境教育工作連續3年或累積5年,期間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經教育部認定達24小時以上者,可依規定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相關認證及研習時數認定規定請至教育部「綠色學校伙伴網路」網站→環境教育專區查詢(網址: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w/),相關認證資訊請洽林小姐(02-2910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