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民雄鄉大崎國小家長委員會組織辦法 壹、依據:省政府公報八十六年秋字第56期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貳、目的:為因應時勢潮流所趨、提昇家長委員對學校之參與及健全家長委員會,故設置此辦法。 參、組織:本委員會設置常委7人(委員互選),內含會長一位、副會長3位、常委3位)。 肆、委員產生方式:學年度初由各班家長選舉及徵求有意願的家長擔任之,原則上每班2至3人、徵詢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1人。 伍、經費募集:擔任之年度常費原則上『家長委員五千元、常務委員一萬元、副會長一萬元、家長會長二萬元整』;學年度如舉辦特別活動(如運動會)另行集資;年度經費的使用情形並在會議中公佈之。 陸、本會依規定已向國稅局申請統一編號:37603030,會計由常委內遴選(原則上由副會長擔任之)與出納由校內老師擔任,家長會幹事由總務主任擔任之,支出皆由委員會於每學期開始,通過上年度結算與該年度預算,並依其預算內容,執行年度經費如有特殊預算,由會長召集常委知悉並由委員會追認之。
柒、本辦法從100學年度開始實施,並經由100學年度家長委員會通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