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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修正
主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業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以交路字第11150055211號、台內警字第111087156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4月30日施行。
說明:
一、依縣府府觀字第1110037449號函轉交通部111年4月28日交路字第11150055214號函辦理。
二、請協助公告同仁週知,並於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時協助轉知。
相關附件:修正條文.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