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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杉林區月美國民小學
單位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範本
單位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範本--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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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6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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