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東門國小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壹、依據
一、本規定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部94年6月6日台訓(三)字第0940071683B號函。
三、教育部台參字第0940038714C號令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
則。
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
騷擾及性侵犯之學習及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規定。
貳、本防治規定之範圍
本規定所稱之性侵犯、性騷擾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
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
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
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
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
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
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應向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報告
之。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
元與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
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
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
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
學生工作機會。
三、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肆、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政策宣示
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
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
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之
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參加人員
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
動。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
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伍、各處室辦理事項
一、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
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教務處負責辦理。
二、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防治及救濟資訊蒐集及建置等事項,由訓導處負責辦理,並於處
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三、由總務處負責校園安全規劃
(一)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
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 求救系統與安全路
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
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
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
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二)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
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
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
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訓導處申請調查。
二、 申請人或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請,本校訓導處代其填妥申請書,經
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
蓋章。
三、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
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
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與處理程序【如流程圖A、B】
一、學校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立即通報。依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
法第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一)訓導處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二十四小時
內向本縣教育局「校安系統」通報 ; 並應依「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
件二十四小時內打一一三電話通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
治中心」。
(二)本校教育人員亦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通知訓導處,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
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二十四小時內打一一三
電話通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依本條規定為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
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
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二、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以訓導處為收件單位,於
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
理。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
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至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
成,依性別教育平等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事件當事人之輔
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
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
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四、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
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三)進行事件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
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
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
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四)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得繼續調查處理。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
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
外,應予保密。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負責處理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六、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得為下列處
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
課業或職務。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七、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
助。
八、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之。
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
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
中止。
十、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
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調查屬實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
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則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
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
處。
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
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別教育平等法第二十九條第三
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
位。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
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
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
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此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三、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
理由者,學校或主管機關並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
應。
拾、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