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美濃鎮東門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實施要點
第一條 依據:
(一) 本要點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 高雄縣政府94年6月22日府教學字第0940130807號函辦
理。
(三) 參照教育部前發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之精神
與旨意訂定之。
第二條 組織:學校依民主參與之程序,由校長召集二處主任、教務、訓導
組長、教師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及學生代表四人等共同訂定學校
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第三條 本校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本校校規。
第四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
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五、培養e世代學生應有之內涵及態度。
第五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不採連座法)。
第六條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
任。
第七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八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九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
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
況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十一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
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十二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
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
歧視待遇。
第十三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
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四條 教師為鼓勵及培養學生優良行為,應依本校榮譽制度給予嘉勉、
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
下列獎勵:
一、公開讚美、褒獎。
二、發給圖書禮券。
三、依本校榮譽護照獎勵制度實施。
四、頒發榮譽獎狀與校長、師長、家長合影並公開表揚。
五、由學校或家長會頒發獎狀、獎品、獎金等方式以玆鼓勵。
六、將學生優良事蹟繕寫並公佈於學校玄關LED字幕看板及網站
上。
七、與提供獎勵者合影留念。
八、擔任學校自治幹部。
九、德育操行成績加分。
十、報請教育局入特殊優良事蹟、或孝行獎...等公開表揚。
十一、該項活動計畫設計之獎項。
十二、其他特別獎勵。
第十五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
機與平時表現等因素於學生出現負面行為時宜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進、口頭糾正。
二、暫時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留置前應經家長或監護
人同意,留置時教師必須在旁指導,留置後並由家長或監護
人並應負責到校接回)。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愛校服務工作(勞動教育),並於學生課
餘時間實施,監護人得斟酌增減之。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抄寫淨化人心、規過勸善文章。
八、視情節輕重程度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九、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十、心理輔導。
十一、隔離自省。
十二、暫時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十三、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十四、遴派擔任重要工作負責人,學習自制、熱心服務、以身作則
等正確待人處世態度。
十五、角色扮演:讓學生扮演被害人角色,親身體驗自己不良行為
造成之後果,覺察並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十六、移送警察機關或司法單位處理。(報請學校專案處理)
十七、其它適當措施。
(1) 通知家長請協助指導
(2) 邀請愛心家長協助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十六條 依前條第十九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
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七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
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八條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
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十九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
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由學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
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學生獎懲辦法
第二十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
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
第二十一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
宜、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
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
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
得要求家長配合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
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第二十四條 學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
表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申訴委員會實施計劃如附件
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週知並實施,並依規定報府核
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