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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大明國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規定(一)

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三、教育部100214台訓(三)字第1000023881號函辦理

 

二、目的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學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之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規定,並公告周知

 

三、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教育人員: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校護等等。

 

四、責任歸屬

本校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與落實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負責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

 

五、校園安全規劃。

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與規劃校園整體安全。

(一)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1.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二)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述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六、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提昇教職員工生性侵害、性騷擾知能

本校各處室應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

1.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2.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及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3.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4. 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5. 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課程。

(二)教師教學及人際互動

 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本校教導處負責辦理,並由人事室協助辦理。

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

1. 於進行校內外教學、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

2. 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 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4. 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學生人際互動

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 教導處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

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2.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3.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七、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教導處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學校應公告週知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利用各項集會口頭、網路或書面文宣等適當方式,提供性別平等之教育環境。

 

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之界定及樣態

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行為,除依刑法、民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侵害防治法規定,皆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之定義,凡本校教職員工生與學生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 性侵害:指以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前述性行為指基於非正當目的。以性器、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性騷擾係指未達性侵害犯罪,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敵意環境之性騷擾:指以性或與性別有關之不當言行,使他人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者,其樣態如下:

      (1) 性別騷擾: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言行。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或性別歧視的言論。

 (2) 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之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例如: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對方;盯著別人身體的私處看;展示具性意涵、性誘惑的圖片或文字;暴露性器官;掀裙子;拉扯褲子;未經他人同意,直接碰觸別人的身體;沒有直接接觸他人身體,但是故意靠得非常近,讓人感到不舒服等。

2. 利益交換之性騷擾(性賄賂):指一切以性服務或性行為作為利益交換條件的要求。例如教職員以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學生給予特殊待遇(如獎學金、變更分數等級、加分或其他待遇),以致影響應得到該項獎勵學生之權益;反之學生若願意提供性服務作為取得利益之條件,亦對教職員造成騷擾。

3. 脅迫性交換之性騷擾(性要脅):包括一切以威脅或強迫方式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務或性行為的騷擾。例如:以開除、留級、重修、不及格等不利於學生的威脅,要求學生滿足其性索求的騷擾。

4. 性攻擊:包括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如強吻、強行撫弄觸摸、猥褻、性虐待等。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六款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九條之規定,指校內或不同學校間所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九、事件申請調查程序

申請(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申請調查之程序如下:

()  本校若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任何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性騷擾之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教導處申請調查。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2. 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訓導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倘申訴或檢舉加害人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調查之。

(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為之者,教導處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上述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 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

4.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5.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

6. 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其相關證據。

() 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以口頭申請,並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 訓導處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收件後,教導處於收件後必要時,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

() 教導處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 教導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 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訓導處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 由教導處接獲申復後,學校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 經媒體披露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學校應視為檢舉事件,主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避免事件擴大。

() 本處理程序之(一)但書第二款之情形,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兼任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機關、機構或其他兼任學校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並由該身分之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二)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三) 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2019/09/29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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