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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溪埔國民中學
反霸凌申訴及求助專線

教育部反霸凌申訴專線(24小時):0800-200-885

高雄市教育局反霸凌申訴專線:0800-775-885

高雄市林園國民小學反霸凌申訴及反詐騙求證專線:07-6561335#21  

高雄市林園國小反霸凌申訴信箱:dream0305@gmail.com

 

【宣導標語】

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為彼此的差異歡呼!善待他人,尊重彼此。

微笑多一點,肚量大一點。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不嘲笑,不謾罵,不打架,不歧視,和平地解決問題。

當別人侵犯我們時,我們有權力說不。被霸凌,立即止,找老師。

別人受到不公平對待時,我們挺身而出。

我們要幫助被霸凌的同學。愛能關懷社會,愛能終止不幸。

校園霸凌新定義:

  1. 具有欺負他人之行為
  2. 具有故意傷害之意圖
  3. 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之傷害
  4. 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
  5. 其他經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討論後認定者

 

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兒少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教育人員負有通報義務,知悉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未通報者,處新台幣6千~3萬元罰鍰。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得記大過。

◎補充說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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