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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協助單位:教務處
時間:請於3月15日前提出申請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原住民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獎學金:凡設籍本市具原住民身分、或父母一方為原住民單親家庭之在學學生,未領受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獎學金者,得就學業優秀或特殊才藝獎學金,擇一提出申請。但就讀大學院校推廣教育學分班在職專班者,不得請領。

(二)助學金:具原住民身分,就讀本市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未領有低收入戶在學補助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助學金或公費之學生。

同時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得分別申請之。

三、申請獎助學金項目條件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就讀於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者。

2、就讀於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成績達乙等以上且綜合表現成績優良者(未受警告以上處)。

3、就讀於國民小學,各學習領域成績甲等以上者。

4、就讀於國民小學以上學校身心障礙類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各學習領域成績優良,經學校推薦者。

(二)特殊才藝獎學金:

就讀於國小以上學校,日常生活表現或操行在乙等以上,且其個人單項才藝經比賽或展演,成績優異(前六名以內),或其母語或原住民傳統藝能經比賽或展演,成績優異(前三名以內),經提出最近一年相關證明文件者。

(三)助學金:

凡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資格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設置之助學金或公費者。

前項獎學金之申請,各依成績總分高低排列名額,如分數相同者,除低收入戶者優先考慮外,第一款獎學金以國語文分數高低排序,第二款獎學金以藝術類科目高低排序。但各級學校之新生尚無成績者,不得在第一學期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二款獎學金之審核,按全國、直轄市及學校,分級依次核定。同級別之審核,得優先獎勵原住民族語或傳統藝能比賽或展演之項目。

四、每學期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大專以上(含五專四、五年級)學校每學期十五名,每名新臺幣
(以下同)五千元。

2、高中、高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校每學期二十名,每名四千
元。

3、國民中學每學期七十名,每名三千元。

4、國民小學每學期三百二十名,高年級一百二十名、中年級一百名、低年級一百名,每名二千元。

 (二)特殊才藝獎學金:

1、大專以上(含五專四、五年級)學校每學期五名,每名五千元。

2、高中、高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校每學期五名,每名四千元。

3、國民中學每學期五名,每名三千元。

4、國民小學每學期五名,每名二千元。

(三)助學金:

1、每名學生每學期為新臺幣二萬一千元整。

2、自99學年度起,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免繳學雜費(依當學年度公布之收費標準覈實減免)。

3、已領有其它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針對其就學之公費補助者,學校應就已領項目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助學金。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定名額,得各保留三名,供身心障礙學生申請。

五、申請日期如下:

  (一)學業優秀及特殊才藝獎學金:

1、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二十日。

    2、第二學期為三月一日至二十日。

(二)助學金:

1、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三十日。

2、第二學期為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六、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核:

 1、學業優秀獎學金:應檢附申請書(附表一)及註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或二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向就讀學校或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提出申請。

2、特殊才藝獎學金:應檢附申請書(附表一)、註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特殊才藝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就讀學校或原民會提出申請。

3、助學金: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檢附註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或二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向就讀學校申請以抵繳費用。

(二)經費核撥:

1、學業優秀及特殊才藝獎學金:經原民會審核合格後,造具印領清冊函請各學校轉發申請人,或由申請人逕向原民會領取。

2、助學金:經各學校依本要點審核合格後,由各該學校造具請領清冊(附件二)及領據,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本府教育局核撥。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已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

 

各學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學生助學金之請領及管理發放,並應審慎查核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如有審核不實情事,除追繳溢領之助學金外,學校相關人員應負行政責任。

七、本要點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編列預算支應;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八、凡因涉犯吸毒、搶奪、竊盜、強盜、飆車或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而經移送法辦之學生,該學期不得申請本要點之獎助學金,已領取者,應予全數追繳。

2011/03/04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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