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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宣導(101年10月12日函)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條文(教育部)----如附件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1012日高市教小字第10137036300號函修正,並自10181日起生效


一、為規範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事宜,並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市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事宜,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並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學習領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並應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之。但每學期至多三次。

前項紙筆測驗評量週應配合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行事曆辦理,不得於例假日次日舉行。但有特殊情形先報本局核備者,不在此限。

學習領域平時評量之次數,由授課教師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但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原則。


四、學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安排之課程,以融入各學習領域實施評量為原則。


五、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依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自訂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所佔比例核計。

(二)學生學習領域畢業總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分別計算之,
其中一、二年級各佔百分之十;三、四年級各佔百分之十五;五、六年級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三)特殊情形學生如縮短修業年限、返國就讀等,依其實際修業學期比例核算畢業總成績。

一、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人文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成績,以生活課程成績代之。


六、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得補考,缺考學習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政府規定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為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百分之八十計算。

 

七、學生或其家長對成績評量結果有疑義,應於接獲學校書面通知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八、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授課教師辦理,並應登錄於國小校務管理系統,每學期末成績結算後由學校備份保存。

 

九、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及喪假等記錄。

(二)獎懲:依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與榮譽制度,記錄學生實際獎懲情形。

(三)團體活動表現:依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活動中遵守規範、團隊合作與人際關係等表現記錄。

(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學生在日常生活中敬愛人、愛整潔、守秩序、有禮貌與做環保等表現記錄。

(五)公共服務表現:依學生公共區域清掃、善行事蹟、擔任學生志工與幹部之服務精神與領導能力等表現記錄。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等特殊表現之情形記錄。

(七)其他:參酌學生之知能、性向、興趣等因素,並依平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等記錄。


十、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除依本補充規定外,應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並依高雄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規定彈性調整,明定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必要時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之。

 

十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得依九年一貫課程各學習領域進行評量。

()評量方式及內容應依審核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辦理。由家長實施評量者,其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送回學校進行成績登錄。

()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畢業成績不列入同班畢業成績獎項評比,惟成績優秀之學生,得以增加名額獎勵方式辦理。

附件
2012/10/22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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