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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證書核發之標準
主旨: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畢業證
書核發之規定,請各校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5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48315號函辦理。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第1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第2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三、前揭規定明定自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其畢業證書核發之一致標準,俾引導家長與教師重視學生學習歷程之表現,在察覺學生行為偏差或學習落後,能立即尋求支援協助導正,方能確保學生學習之品質。請各校掌握學生本學年度之出席率、獎懲情形以及各學習領域學習狀況,適時進行學生行為輔導,鼓勵並給予銷過抵過之機會;針對學習落後之學生,引進資源進行補救教學,協助學生於學習期間(國中三年、國小六年)整體表現能達到畢業證書核發之標準。

  四、請透過校務會議、學年會議、家長座談會等管道加強宣導,讓教師、學生以及家長皆能瞭解相關規定與作法。藉由漸進的方式形塑家長與教育現場之共識,以達到確保國民基本教育品質之目標。
  五、本案各校宣導情形,已列入102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一般項目」之指標,本局將納入督學視導之重點項目,視導指標將另案函知。
2013/06/0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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