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2學年度第2學期收退費基準 公告日期:112年12月29日、修正日期:113年2月1日 一、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 112學年度第2學期收托年齡(採學齡制):2歲至學齡前 三、 教保活動起迄日:第1學期自 112年08月30日至 113年01月20日止 第2學期自 113年02月11日至 113年06月30日止 四、 本園家長每月繳交定額費用,與原收費間的差額由政府協助直接支付給幼兒園,家長不用申請,只需繳交各項收費如下: (一)本園採■統一收費(2∼5 歲收費均相同)■一學期(收費月數 4.8 個月)
五、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第六條 就讀公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者全額退費,中途離園者應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就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幼兒未入園或中途離園且繳費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就讀日數比率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四、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公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按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請假日數比率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公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按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停課日數比率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假日及彈性放假日)以上者,公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應按放假日數(扣除例假日)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預先扣除,不得收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應按放假日數(扣除例假日)比率預先扣除,不得收取。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嘉義縣朴子市朴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2學年度第1學期收退費基準 (公告日期:112年6月30日) 一、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 112學年度第1學期收托年齡(採學齡制):2歲至學齡前 三、 教保活動起迄日:第1學期自 112年08月30日至 113年01月20日止 第2學期自 113年02月11日至 113年06月30日止 四、 本園家長每月繳交定額費用,與原收費間的差額由政府協助直接支付給幼兒園,家長不用申請,只需繳交各項收費如下: (一)本園採■統一收費(2∼5 歲收費均相同)■一學期(收費月數 4.8 個月)
五、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第六條 就讀公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者全額退費,中途離園者應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就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幼兒未入園或中途離園且繳費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就讀日數比率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四、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公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按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請假日數比率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公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按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停課日數比率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公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應按放假日數(扣除例假日)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預先扣除,不得收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應按放假日數(扣除例假日)比率預先扣除,不得收取。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