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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95學年度第一次代理代課
嘉義市博愛國民小學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報考資格:
(一) 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操守廉潔、身心健康、儀態端莊、國 語正確、口齒清晰。
2.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或未服兵役已辦理緩 召者)。
3.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條各款暨第33條之情事。
(二) 報考人員需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資格條件:
1.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具國民小學 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優先聘任)
2.師資培育法92年8月1日修正生效後,於師資培育 之大學開始修習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師資培育法92年8月1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師資培 育之大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已於師資培育之大學開始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不含一年 實習),並具有修畢足資證明文件者。
※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者不得報考,縱因事前未察 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均予以解聘。
三、簡章發售時間:自公告日起至7月10日止,於 上班時間至本校總務處發售(每份簡章20元)。
四、報名地點:嘉義市博愛國民小學人事室 ( 嘉義 市友愛路822號 TEL:05-2322863-212 )。
五、報名日期:95年 7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四時。
六、報名手續:
(一)以親自報名為限(通訊或委託報名概不受理)。
(二)填寫報名表及准考證各一份(請詳填各欄,貼 妥最近兩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共二張)。
(三)繳驗有關證件(正本驗訖即發還,各證件請影 印一份留校存查)。
1.國民身分證。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教師證書及有關證件。
3.男性需繳驗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證明。
4.繳報名費玖佰伍拾元及掛號回郵信封一個。
(四)發給准考證。
七、甄選日期:95年7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八時 起。(上午八時十分試前說明會)
八、甄選地點:嘉義市博愛國民小學。
九、甄選方式:
1.筆試(30﹪):(教育知能與教育理念)。
2.試教(40﹪):(由應試人員自選一科任教, 但報考自然、音樂科者,以該科為試教科目,並自備教案一式五份,於甄試時提供甄選委員參閱)。
3.口試(30﹪):(儀表態度、專業精神、表達 能力、基本學術素養等)。
十、甄選科目及名額:
(1)正取一般代理教師2名(進修留職停薪缺聘期 自95年8月23日起至96年7月5日止),但如代理原因消失時,即無條件提前解聘) 。
(2)正取自然代理教師3名(懸缺聘期自95年 8 月23日起至96年7月5日止)。
(3)正取音樂代理教師1名(懸缺聘期自95年 8 月23日起至96年7月5日止)。
(4)另備取若干名(含3名於96年2月退休教師 缺,遇缺後分發聘用),但如未達錄取標準,得視實際狀況酌減之,並視學校需要以
專長聘任。
十一、放榜日期及地點:95年7月 15 日前公布在本 校傳達室旁及網站tppp://www.paes.cy.edu.tw/(同時寄發成績通知單)。
十二、成績複查:95年7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 至12時,持身分證、准考證親自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複查費500元。
十三、報到日期:95年7月 21日前向本校報到,逾 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
十四、侯用人員如接獲通知補正時,應於通知之日 起兩日內向本校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 放棄。
十五、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 日程需做變更時,悉公佈於本校傳達室旁及網站http://www.paes.cy.edu.tw/。
十六、補充規定:
(一)經錄取之代理代課教師,應繳交公立醫院 體格檢查表(含X光透視證明)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開放性肺結核者,取消聘任資格。
(二)備取者,列冊候用,候用期間自95年8月23 日起至96年4月5日止。候用期滿尚未任用, 不再任用。
(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四)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 並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