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心使用規則 一、健康中心服務時間:學校上課時間 二、健康中心遇教職員生傷病求診時,應優先給予處理。 三、依護理人員法規定,除有醫師處方外,不得進行侵入性治療,如口服藥、注射或扭傷、關節脫位之復位等;但遇須緊急救護之狀況時例外。 四、健康中心處理傷病後,應填寫傷病處理記錄,並妥為保管備查。 五、在健康中心不可動作粗暴、大聲喧嘩影響他人安寧。 六、健康中心器具、藥品、物品等請勿擅自使用或取走。 七、向健康中心借用物品,應經許可並登記,使用後請立即歸還。 八、為不影響學生正常上課與休息,除緊急傷病外,請學生利用下課時間洽用健康中心。 九、學生傷病需到健康中心時, 十、遇護理人員不在或業務衝突無法提供照護時,其他人員應依緊急傷病處理原則妥善處理,不得將學生留置在健康中心,以免發生意外。 十一、健康中心留置非緊急傷病者觀察或休養,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 十二、本規則經校長核可,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