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嘉義縣朴子市朴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11學年度招生簡章

嘉義縣朴子市朴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1學年度招生簡章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14 7

公告字號:府教幼字第1110081705

壹、依據

嘉義縣11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暨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貳、登記入園資格

一、年齡:

()3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幼兒(民國10592日至10891日出生

二、招收名額:

核定60名,扣除原就讀本園直升之幼兒31名、本縣鑑輔會安置之特殊幼兒3名及依鑑輔會核定減收一般幼兒人數0名後,本學年度可招收幼兒為26名。

三、優先入園資格:符合一般入園資格,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第一優先: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優先入園就讀(不限設籍本縣幼童)

1、低收入戶子女: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2、中低收入戶子女: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適合就讀普通班(含持有暫緩入學證明之幼兒)

4、原住民: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第二優先:經社政單位轉介輔導之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第三優先:

1、設籍或居住於學校學區或本市之幼生。

2、本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新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

3、家有兄姊就讀本園者,其兄姊身分認定限「原園直升幼兒」。

4、育有3胎(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出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符合優先入園人數如未逾可招生名額時,全數錄取;如該園登記人數競額時,依下列順序錄取:

1、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五足歲者。

2、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四足歲者。

3、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三足歲者。

 () 報名人數逾招生名額時,依上述招生順序及出生日期先後順序錄取,若同一日出生,則以抽籤方式決定。

參、招生公告、登記、抽籤及報到日期

一、招生簡章公告日期:自111  4 7 日起。

二、登記日期:自1110502日起至1110506日下午16:00止。(須查驗戶口名簿正本)

    登記地點:本校幼兒園(地址:朴子市山通路11號,電話:3792032-122123

三、抽籤日期:1110511()早上900  

    抽籤地點:本校會議室。

四、名單公布日期:1110511()下午17:00前公佈於幼兒園網站及張貼於校門口

五、報到日期:1110513()早上800∼下午1600

    報到地點:本校幼兒園(需繳交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肆、其他

一、抽籤規則:

 ()登記後如競額時,採公開抽籤,依序列為正取第1名至數名及備取第1名至數名為止。無論採何種方式抽籤,將抽完所有籤卡,最後結果當場依抽籤順序結果公告。

()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籤卡是否併同或分別抽籤,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並出具切結書。抽籤前,本園將公告前述決定。

()同一籤卡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之錄取,如遇缺額數少於多胞胎幼兒數時,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同缺額數之幼兒入園。

二、招生登記至登記時間截止,但一般生入園申請登記人數少於可招收名額時,繼續受理登記入園,並依登記先後次序錄取至額滿為止。

三、備取名冊有效日至112131日止,惟具優先入園資格之幼兒排序仍優於備取生,後續由本園公告及辦理遞補作業。

伍、優先入園應繳證件

對象

應繳證件

一般入園

一般生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寄居之幼兒

一、戶籍謄本或足供證明之文件正本

二、寄居家庭戶口名簿正本

居留之幼兒(中華民國國籍、華裔)

護照與居留證正本

優先入園第一順位

低收入戶子女

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子女

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適合就讀普通班。

原住民

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優先入園第二順位

經社政單位轉介輔導之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社政單位認定轉介之文件。

優先入園第三順位

設籍或居住於學校學區或本鄉鎮市之幼生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本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新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家有兄姊就讀本園者,其兄姊身分認定限「原園直升幼兒」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育有3胎(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備註

1、戶籍謄本應為最近3個月內由戶政機關核發。

2、上述證明文件之正本驗後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