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單位:教務處
一、就學費用優待條件與內容:
(一)全公費:軍公教人員因公死亡,在撫卹期間內之軍公教遺族婚生子女
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妺。
(二)半公費:
1.軍公教人員因病或意外死亡,在撫卹期間內之軍公教遺族婚生子
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2.傷殘榮軍,經國防部核定為一等殘、二等殘、三等殘,在撫卹期
間內之婚生子女。
(三)減免學雜費:軍公教人員死亡,領受一次撫卹金及撫卹期滿之婚生子
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注意事項:
每學期新申請者(指新生、新轉入生、新事件發生者),學校應檢附
申請人有關證件及申請書各乙份;新申請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者,另加
繳戶籍謄本或退伍令,驗畢即發還。遺族子女之父或母為現職(役)軍公
教人員者,應增繳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
女同時符合本要點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領,重複
申領者一經發現應予追繳溢領之補助款。
三、申請時間:即日起至9月26日止
四、申請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