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學登記須知
登記時間:4月15日(週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4:00
4月16日(週六)上午8:00~11:30
登記地點:教務處 ,致遠樓1樓,進校門第3棟大樓(位置圖)
學生與其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本校學區內,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入學登記
順位 |
入學資格 |
攜帶的證明文件 |
備註 |
1 |
學生與其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本校學區連續6年以上 |
-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遷入日期為94年9月1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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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料均需攜帶
正本和影本
各一份,正本繳驗後歸還,影本留存
同一順位入學資格再依設籍時間先後排序 |
2 |
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屬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之自有房屋 |
-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之房屋所有權狀(地址同戶口名簿,房屋所有權人之姓名需於戶口名簿內可供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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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在本校學區有公家宿舍配住者 |
-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公家宿舍配住證明(與戶口名簿相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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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向他人租賃或借用房屋 |
- 全戶戶籍謄本或繳交戶口名簿
- 直系血親之房屋租賃契約或其他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 ,如水電費收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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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
一、根據民法親屬編、第一章、第九百六十七條:稱直系尊親屬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學生之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為直系尊親屬,叔叔、伯伯、阿姨或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
二、請勿攜帶旁系血親之房屋權狀提供審查,以免影響學生入學權益。
三、曾遷出本校學區又遷回者以新遷入日期起算。
四、如有遷移戶籍,在遷移戶籍前後,其學區皆在本校,則設籍時間屬連續不中斷,請附上可看出連續設籍於本學區之最初及戶籍遷移後之證明文件。
五、 新生招收依其順位排序登記入學,額滿為止,如有超額新生依家長意願改分發到鄰近未總量管制學校或空間充裕學校就讀,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六、學生之身分(家庭)為區公所列冊 之低收入戶、學生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學生父母其中一方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請一併檢附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同一順位比序下,優先入學)
七、同1門牌號碼以分發1人為限,惟兄弟姊妹或經提供足資證明文件經由「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八、依據「高雄市100學年度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須知」,六、分發方式-(三)總量管制學校- 8•管制學校之學生戶籍遷離學區者,應即辦理轉學。是故,即使收到本校新生入學登記通知,但戶籍已不在本校學區,本校無法受理登記,請至設籍所在之學區國中辦理入學。
九、特殊個案且有居住事實申請登記入學者,提「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
十、其設籍在本校學區,欲就讀私立學校或其他學校(如隨父母服務學校、空間充裕學校或藝才班就讀),請至本校辦理改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