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旗山區旗尾國民小學學務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乙份,如說明
說明:
1、本案相關表格資料請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環境教
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資源查詢」→「社
會環境教育」→「環保專業獎章」下載使用。
2、鼓勵各校符合者,請逕依旨揭辦法報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中華民國77111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7)環署法字第2251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

中華民國8869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綜字第0034348號令修正第四條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對環境保護有功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環境保護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避免生活環境遭受損害者。

三、從事環境保護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卓具效益者。

四、對環境教育、宣導,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環境保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者。

第 三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四 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另對環境保護有重大貢獻者,得由環境保護專家學者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由本署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受獎人死亡者,由其配偶或親屬領受。

前項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 五 條 本獎章之頒發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 六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依規定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