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旗山區旗尾國民小學學務處

霸凌事件相關法律責任

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義務

責任

l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l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l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l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