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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中芸國小
推動志工服務計劃

高雄市中芸國小運用志工推動志願服務計畫

壹、依    據:

依志願服務法訂定之學校機關運用志工協助教育工作推展計畫。

 

貳、目    地:

善用社會資源,協助教育工作,徵求具有愛心、關心教育且熱心公益之社會人士,協助本校從事導護、環境維護、校園安全、教育支援等工作,擴大服務層面並紓解學校人力不足。

 

參、召募對象:

本計畫得召募對社會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之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其召募條件如下:

一、自由意願且能配合本校規定之活動時間參與服務者。

二、操守良好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三、身心健康且能勝任服務工作者。

四、願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者。

五、不支領薪資者。

 

肆、召募方式:

一、以公開方式召募志工,並於本校班親會、家長座談會上公開徵求。

二、商洽社區具有服務熱忱之家長、社會人士,擇優組成志願服務隊。

三、本校退休人員對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者。

伍、志工類別:

圖書志工、導護志工、環境維護志工、教育服務志工等。

 類 別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時 間

服 務 地 點

一、圖書志工

圖書館資料加工、上架、整架、流通閱覽服務。

每週至少三小時

(輪值一個上午或下午)

本校圖書館

二、導護志工

交通要道站崗,幫助小朋友安全上下學。

按輪值表執勤(以一週計算)

學校導護崗位

三、環境維護志工

協助學校校園整潔、資源回收等工作。

學生放學後、星期例假日

學校校園

四、教育服務志工

協助學校戶外教學、教育宣導、晨光活動、游泳教學、輔導工作、其他活動教學工作等。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八時四十分

學校校園、

班級教室、

 

 

 

 

 

 

 

陸、訓練方式: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應對志工辦理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結合志工新秀、灌輸志願服務理念,安排所屬新進志工參加由學校機關所規畫之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訓練課程內容包括:                                                1志願服務內涵    二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工就是我,二種課程二選一  二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                                                 共計十二小時

    二、專業訓練:以強化志工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並以熟悉服務工作為主,依服務工作性質施以講習訓練。

 

柒、志工之權利義務:

一、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二、義務:

1.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遵守本處訂定之規章。

3.參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或本校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拒絕向服務者收取報酬。

8.妥善保管本校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捌、志工之待遇:

為義務性無給職,並依志願服務法規定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如逾用餐時間供應便當。

 

玖、志工管理:

一、依本校需求制定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資料表(如附表一)、服務紀錄表(如附表二)等以建立志工完整基本資料,並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及紀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登記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二、對於完成教育訓練之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

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申請補發。

三、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本校掣發及管理。

四、志願服務紀錄冊由財政部印製,交各教育局核發。紀錄冊之管理依照

內政部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台(九0)內中社字第九0七四七七七號函頒『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辦理。

 

拾、考核與獎懲:

一、每年五月份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對服務成績特優志工,應選拔楷模

加以獎勵;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二、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權益者,由本校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校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志工有求償權。

三、志工於本校服務年資滿一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逾一百五十小時者,得向

本校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如附表三)。

四、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

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提出申請。本校受理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五、志工於本校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

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六、利用重要集會表揚績優志工人員,並致贈獎品或紀念品。

七、志工從事學校服務工作,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書者,本校應協助符合條件之所屬志工於每年七月底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四)及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八月底前送教育局審查,教育局受理是項申請後應於九月底前造冊送內政部辦理公開獎勵作業

八、教育局將隨時抽檢志工之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使用情形,並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志願服務情形進行評鑑,評鑑標準及辦法另訂之。

 

拾壹、經費:

本校運用志願服務所需之費用,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拾貳、本計畫奉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學務主任:                  校長:

2011/06/23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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