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96.08.29校務會議) 一、 目的 為培養本校學生或家長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紓解糾紛,促進校園倫理,發揮民主與法治的教育功能,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二、依據 (一)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高雄縣政府「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及申訴要點」。 三、組織︰ (一)成立「高雄縣立鳥松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二)本會設置委員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1、輔導主任(兼任主任委員及承辦秘書單位)。 2、訓育組長。 3、教師代表。(由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及導師推選代表一人) 4、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推選代表一人) 5、學生代表一人。(由各班班長互推一人) 就申訴案之性質,必要時得聘請有關之專家學者如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社會福利等領域之專業人士列席會議。 (三)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聘任之,得連任。 (四)本會業務由輔導處輔導組承辦之,負責申訴案文件之收件與處理。 (五)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六)申訴人於案件開始評議前,得申請對該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迴避。委員對申訴案件自認有利害關係時,亦得申請迴避。申請同意與否由本會主席決定之。 二、 申訴要件︰ 學生或其父母、監護人認為學校之行政處分不當或其他剝奪或損及學生個人權益時,得向本會提出申訴。提起申訴時,應由申訴人以書面方式向學校提出。 三、 申訴及處理程序︰ (一)學生申訴應於處分接獲通知後二十日內向本會以書面提出申訴。 (二)學生所提申訴案件申請書(如附件一),需載明申訴事實及理由、處分書送達之日期、申請評議之日期並檢附相關文件或證據。 (三)會議就書面資料審議,會議不公開。必要時通知申訴人對造或其他相關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四)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學生之申訴案件,於申訴學生出席說明時,依學生個別需求,提供所需之輔具及相關支持服務。 (五)本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做成評議決定書。 (六)本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理由充分且有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七)本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並經評議決議後擬定評議書,由召集人簽署。 (八)評議書完成後,應由校長核備並送達委員、申訴人、對造及相關單位。 (九)申訴人對於評議結果如有異議,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高雄縣政府提起訴願。 四、 執行︰ 評議後之決議事項之效力及執行,學校及有關單位應予採行。若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本會再議。 五、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