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
高雄市鳥松國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二)

一、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

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並報市府教育局備查: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 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 其他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必要之處置,須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方得執行

二、  本校依據性平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應主動轉介至各相

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就該事件仍應依本規定為調查處理。前稱協助

內容如下:

(一) 心理諮商輔導。

(二) 法律諮詢管道。

(三) 課業協助。

(四) 經濟協助。

(五)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及適當之協助。

本校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至校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預算或累積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

三、  本校性平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

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四、  本校指派或受聘之調查小組,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

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結果。

五、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相關事件之事實認定,應依

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六、  行為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4項規定,所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 本校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行為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 教師涉及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決議會議前,應通知該教師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行為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性平法第32條第3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七、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性平會完成調查報告後,若該事件屬實,

則依行為人之身分,向本校相關單位(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提出懲處建議;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一併懲處。

經調查報告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作適當之懲處。

該調查結果除有司法機關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安全之考量者,不得以公開。

八、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本校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

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本校為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

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本校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二項第一款之處置,由本校學務處執行懲處,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

為人之配合遵守。

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處置,由本校學務處(室)協助規劃執行,並督導行為人配合遵守。

九、  本校依據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

件及行為人之檔案資料,由學務處負責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 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三) 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 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 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十、  前項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學務處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

 

 

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行為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十一、    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

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依行為人之身分向市府教育局或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由本校受理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 本校學務處收件後,即應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 前款審議小組成員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 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十二、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

辨識身分之資料,本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

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前開二項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據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十三、    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時,應責令不得報復,並由本校性平會

相關單位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以確保所做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四、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皆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

相關預算或累積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或向市府教育局申請補助。

十五、    本規定經性平會會議修訂,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市府教育局備查,

修正時亦同。